银川资深律师何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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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诊所转让合同纠纷

2023年5月11日  银川资深律师   http://www.liylhls.com/

众所周知,医疗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对医疗行业实行特殊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这样一起案件:王某诉被告刘某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王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转让费62万元,何律师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原告主张62万装让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理由进行抗辩。

首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据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转让,即使系原告本人也无权转让。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6条明确约定:“转让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一切店内物品的费用,以及经营诊所的所有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证相关证照的费用”。其次,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被告本身不是医生,无医师资格,并不能从事医疗美容的具体业务,不具备签订《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最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试图通过表面合法的经营权转让掩盖实质非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其本质上的性质是违法挂靠、借用医疗资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将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内的资质、证照及伊尔美医疗美容诊所的经营性资产转让给被告经营,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无权要求62万元转让费。后,法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认定案涉《合作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何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医疗机构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才能开业经营,否则根本无法经营。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的经营权是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基础和前提并由其派生出的密不可分的权利。诊所的经营权不能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分割而单独转让何律师通过分析执业承办的上述案件,希望大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注意,避免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而导致不必要的讼争!



文章来源:银川资深律师
律师:何西玲[银川]
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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