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资深律师何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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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它的收费标准?在起诉前相关债权是否可保全?

2023年1月8日  银川资深律师   http://www.liylhls.com/

  何西玲,银川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它的收费标准?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一个新的保险项目,在现实中人们对他不了解,不知道他有什么作用。人们听说它时会问,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是什么它的收费标准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

财产保全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诉讼保全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既担保又担责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二、诉讼财产保全险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

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附加:/纯保险收入总额

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保全费用过高,自己无法承担,此时购买诉讼财产保全险就可以有效的解决此问题,而且能转化风险。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诉讼财产保全险的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咨询.

在起诉前相关债权是否可保全?

一、在起诉前相关债权是否可保全

债务人可能做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债务人债权是属于财产之一,可以申请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有哪些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权是属于债权人所获得的权利,对于此权利需要由债务人来履行,如果到期不偿还的话,那么是可以利用保全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一般在处理时就需要在起诉前申请,只要获得法院的认可,那么此财产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