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西玲,银川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现在随着财产案件的不断出现,大家对诉讼财产保全险是什么,有何作用也有了一定的认知,但是诉讼财产保全险保险条款和费率还不是很了解,下面大家去了解。
一、诉讼财产保全险保险条款有何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
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财产保全裁定书。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保险条件。
二、诉讼财产保全险的费率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
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附加:/纯保险收入总额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其保险条款其实是根据其他财产保全险的条款来的,但是相比于其他保险而言,这款保险不能退保和变更保险的条件,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的条件比其他财产保险更严格。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险的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
撤销权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一种常见权利,在债权人权益有可能受损时,撤销权往往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撤销权分为多种,存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中。那么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到底有哪些呢接下来的将为您解答。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法院撤销债务入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乙、丙,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
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
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
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
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
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五、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
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有以上几点不同,二者都各具特色。在实践操作中,如果不对此进行细致的把握,则极有可能产生混淆,导致案件出现纰漏。与此同时,撤销权的成立也需要一定的法律条件,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网站的律师乐意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