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资深律师何西玲

157096115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辩护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有什么?

2022年12月9日  银川资深律师   http://www.liylhls.com/

  何西玲,银川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 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二、死刑执行的要求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三、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不能判处死刑的分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和相对不判处死刑。其中,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也是不能对其判处死刑。当然,要是属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则是绝对不能处死刑。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有什么?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有哪些在中国死刑有手枪执行和注射执行。虽然注射的过程更加方便干净,但和枪决相比,会更浪费财力人力。所以在我国一般采取枪决的形式执行死刑。执行时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注射死刑需要注射三种药物,目的是使受刑者无痛苦。任何人都有上诉的权利,符合规定且想要上诉的,可联系的专业律师。

一、死刑执行方式

中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现在已经改为由法警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枪决和注射的区别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枪决,一种是注射。枪决比较普遍。而注射则成本很高,据说一支针剂需800元。对有些人来说,800元是小数字,但800元对于有些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例如,对贫困地区的一些人来说,800元可能够孩子上四年小学的开销。也就是说,800元可以让四个失学孩童多上一年学。对于一些下岗工人来说,恐怕两三个月的救济补助才能达到这个数。因此,死刑枪决执行现在更为普遍。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3种药物的注射:首先是硫喷妥钠,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来是泮库溴铵,让肌肉放松;最后是氯化钾,让心脏停止跳动。

注射死刑执行方式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枪决执行方式

1、犯人背对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头部或后心开枪射击将其击毙

2、犯人面对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前胸射击将其击毙

如犯人未死,向其要害部位补枪将其击毙

两者在执行程序繁琐程度上和所需费用上有所区别。注射更加方便简单,无需特定场所,枪决无需专门配置三种药物,但枪决没有麻醉过程给罪犯的心理压力较大。他们的相同点是在执行前要经过特定程序审核,确保不出错误。有相关诉讼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