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资深律师何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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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医疗事故罪无罪辩护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2023年1月23日  银川资深律师   http://www.liylhls.com/

 何西玲,银川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的行为等。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整理了相关范本,供您参考。



  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起诉书及案卷,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比较祥细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危险驾驶罪名不持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本案量刑中罪轻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至xx桥西侧时,被告人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至此,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停止了。


  关于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跟犯罪行为是无关的,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危险驾驶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它的危险就存在,当车子停下来,危险驾驶行为就停止了,那犯罪行为也就停止了,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是在被告人的车辆已经停在应急车道上,所以说,交通事故并不是因为危险驾驶所造成的,其次,事后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人是无责的,对方是全责。因此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的危险驾驶情节比较轻微,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希望法庭在量刑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酒后驾驶的车辆自动停在应急车道上,自动结束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xx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大、觉得自己非常清醒自认为不会出事的,然后开车回家。事后对被告人的酒精测试为155.9mg/100ml,并不属于深度醉酒,从被告人酒后顺利将车从朝阳三里屯开到xx西桥,并且将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车停后还打开了双闪灯,可以安全的完成这一系列的动作,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比较清醒的,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被告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是一个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有时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克制,受到长期的公众陋习的影响,因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惩罚力度,公众认识不够,被告人在这方面也是意识淡薄。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述前后一致,毫无隐瞒。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懊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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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无罪辩护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医疗事故罪无罪辩护应从哪些方面入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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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无罪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彭守先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作为辩护人的我,今天的心情特别沉重,我对原告的不幸深表同情,也对医学乏术回天无力,未能将患者朱受秀从死神手中抢救过来而深表遗憾。可以肯定,这种结果的产生,是原被告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也完全出乎医患双方的意料。但法律是不相信眼泪的,它只相信法律、科学、事实和证据。为查明案情真相,还原被告双方一个清白,我必须站在科学、事实和法律的立场上发表辩护意见。




  一、对医学鉴定的质证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对用作定案证据的江苏省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发表质证意见:


  对本例作出医疗事故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结论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合,一个自相矛盾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江苏省医学会[2010]262号鉴定书,分析意见1认定;患者面肌痉挛诊断明确,经尸体解剖、病理诊断结合临床患者死于过敏性休克可能性大。;分析意见4认定;利多卡因星状神经节封闭是治疗面肌痉挛的可用方法之一,患者在治疗中发生意外,与自身体质有关。;鉴定书既已认定:本例;诊断明确;,治疗方法得当,患者是死于;过敏性休克;、;医疗意外;,并且;与自身体质有关;,那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项关于;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理应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鉴定机构却在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竟然作出了;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的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实在不能令人信服。


  认定本例存在;严重;过错,与法律不符


  鉴定书分析意见2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所谓;严重;过错的理由是;在口腔诊所进行这项诊疗活动属超范围医疗;经治医生无正当行政管理手续许可在非执业单位行医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认定存在有诸多错误或瑕疵:


  首先,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所以,若要认定某人违法的话,必须具体指出究竟违反了什么法律,并具体指出违反了其中的哪一条第几款,才能成立,抽象的违法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否则,便是强加在当事人头上的不适之词。


  再细查《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制度》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三项规范,所谓;超范围医疗;和;违反《医院工作制度》;的问题,即使有,那也是口腔诊所的问题,对此,如皋市卫生局已经对李建英口腔诊所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被告个人来说,他只是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而且这次会诊并未收取病人的会诊费用。根据该规章第二十条关于;医师违反第二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当事人只是违反了医师会诊制度,按规定只能给予将这次违反会诊制度的情况;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的处罚。这个处罚本身就证明了被告人不存在有;严重;违法的问题。


  医方的;诊疗记录欠规范;和;对风险估计不足;,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本例不应定性为医疗事故


  分析意见3认定;医方对患者诊疗行为欠规范,对封闭治疗的风险估计不足、无防范措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