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资深律师何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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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

2022年12月9日  银川资深律师   http://www.liylhls.com/

 何西玲,银川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暴力取证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那么,暴力取证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暴力取证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叫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暴力取证罪应该如何认定呢


  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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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依刑法对暴力取证罪的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三、暴力取证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暴力取证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的相关内容,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

  犯罪嫌疑人如果以合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不代表着就一定会以该罪定罪量刑,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的。那么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收集要求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


  1、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是必须主动及时;


  3、是必须客观全面;


  4、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5、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是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2、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是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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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


  法院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收集方法 


  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