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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行涉外结婚登记,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涉外婚姻的结婚主体有限制。二是涉外结婚登记的材料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本文为您详细的讲解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涉外婚姻的结婚主体有限制
根据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二、涉外结婚登记的材料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涉外结婚,还涉及到证明文件的问题。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件不全,不予登记。
知识总结:在中国结婚,无论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还是内地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结婚,都需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按照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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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七项规定
属于的,台湾同胞婚姻登记: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或,或者法院出具的等;
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订婚证明;
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根据最新出台的,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国内公民与台湾同胞登记结婚属于涉外婚姻吗以及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还介绍了关于涉外婚姻情况下的法律适用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本文介绍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如何结婚登记,并且提供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959年3月3日内务部在中指出:;
一、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不论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专家、留学生等,只要在中国要求同中国人结婚,即应遵守我国婚姻法,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为了便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令临时来华的外国当事人提交由其国家有关机关为他出具的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续办理公证及认证;或者由外国当事人申请其驻在我国的使馆出具证明他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函件,这种证明函件,不必办理公证认证,否则,不能给予登记。
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一般是由外国当事人向其本国公证机关或有关机关申请领取证明其没有结婚配偶的证明文件、并必须经其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在该国使馆认证盖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或外事部门颁布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