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资深律师何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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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孩子不受婚姻状态影响独自拥有房产的方法之一赠与 同一被告不足清偿数个债权,先财产保全的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12月6日  银川资深律师   http://www.liylhls.com/

 何西玲,银川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使孩子不受婚姻状态影响独自拥有房产的方法之一赠与

如果通过遗嘱的方法使孩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即父母通过写下遗嘱,把房产规定为单独由自己的孩子继承,孩子的配偶没有继承权利。但遗嘱继承不利于孙辈们的就学,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很方便。笔者这里要说的是法律上的赠与——即如何通过赠与使孩子不受婚姻状态影响独自拥有房产。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中规定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


二、什么是赠与人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一方叫做赠与人。


三、什么是受赠与人


在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财产的一方叫做受赠人。


四、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赠与”之所以是合同,因赠与,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愿意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用百姓的话讲,就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如果受赠人不愿意“要”或者赠与人不愿意“给”,赠与合同就不能成立。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190条规定:第1款:赠与可以附义务。第2款: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笔者建议,在现实生活中赠与人父母赠与自己子女房产的时候,在赠与合同中也要附加上受赠人孩子在父母晚年必须尽赡养义务的附加条款。


参考书籍:1、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1999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2001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同一被告不足清偿数个债权,先财产保全的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的处理分两种主体进行不同规定,指引为后续实现债权获得优先清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债务担保,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非常必要。



  一、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按比例分配,不按财产保全顺序受偿。受偿顺序为:


  1、执行费用


  2、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1、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走企业破产程序


  受偿顺序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


  1.1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1.2担保等优先债权


  1.3职工工资、社保、补偿等


  1.4税款


  1.5普通债权。同为普通债权的,不足清偿按比例分配。


  2、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被执行企业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


  受偿顺序为:


  2.1 执行费用


  2.2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2.3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对企业债权处理延伸


  1、由上述清偿顺序可见,不管对方是公民还是企业,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即进行债务担保,某种程度保障债权实现;


  2、打官司时,对于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能保全就先保全,先下手为强;


  3、如果没能抢到执行财产的先手,积极推进执行案件向破产案件转换,避免财产保全人获得优先受偿。


  四、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